伊斯兰对饮酒和赌博的惩罚

yisilan-hejiu伊斯兰对饮酒和赌博的惩罚

早在1978年,九名英国人因为饮酒而被沙地阿拉伯判以鞭刑(http://www.corpun.com/saju7806.htm)。该网页上有一张显示警员如何执行这判决的照片。

2001年,伊朗官方判决三名男子鞭刑,不但因为他们有不正当的性行为(见古兰经24:2,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flogging.htm 分析了这节经文), 而且因为他们饮酒(http://www.payvand.com/news/01/feb/1085.html)。

2003年在沙地阿拉伯,一名澳大利亚人因涉嫌走私饮用酒而被判鞭刑并入狱。

2004年,加拿大伊斯兰议会呼吁要在大学校园裡禁酒,甚至在大学院系裡禁酒(http://www.gateway.ualberta.ca/view.php?aid=2952) 。

2005年,一名伊朗法官判决另一名饮酒者八十大鞭(http://www.corpun.com/irj00501.htm)。所幸的是,这个判决减轻为一大鞭加八十细枝捆绑在一起。这个受刑者有病在身,所以法官把他的判决变成了这一个地方的击打(http://www.usc.edu/dept/MSA/fundamentals/hadithsunnah/abudawud/038.sat.html#038.4457),而不是八十处不同地方的鞭打。

2005年在尼日利亚,一个伊斯兰教法法庭颁布法令说饮酒者当处以八十下的鞭刑(http://www.corpun.com/ngj00501.htm)。

2005年,在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省,十五名男子因赌博而在清真寺门前遭受苔刑(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4618595.stm) 。这次刑罚在众目睽睽之下当众执行,以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还有十一人因赌博将遭受同样的惩罚。

为甚么这些法官和伊玛目们要对饮酒和赌博施加如此严厉痛苦的刑罚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可以在古兰经裡找到,其次在圣训裡也能找到(圣训就是古兰经之外的穆罕默德言行录)。后来的法律条文也可以解释这种惩罚的来源。

本文将探究伊斯兰和基督教在饮酒和赌博问题上的看法。不用说,伊斯兰鞭打犯禁者,反之,基督教则帮助他们洗心革面。

伊斯兰

伊斯兰给酒徒和赌徒施以肉刑。这是不是帮助他们的最好办法呢?

古兰经

这裡所用的古兰经译文全部摘自MAS Abdel Haleem的翻译,他先后曾受教于埃及开罗的爱资哈尔大学和剑桥大学,现为伦敦大学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的伊斯兰研究科的教授。总的来说,他的译文还是非常优秀的,儘管有时候他会粉饰古兰经裡的一些尖锐刺眼的措词。

Sayyid Abul A’La Maududi(卒于1979年)是位巴基斯坦籍的印度人,他设法在巴基斯坦通过伊斯兰促进会(Jamaat-i Islami Party)来建立一个神权国家,但他的政治野心终归落败。不过,他却是一位受人高度尊敬的古兰经注释家(《古兰经的意义The Meaning of the Qur’an》),代表了传统的伊斯兰。

Sayyid Qutb是埃及的激进份子,多产的作家,也是当今现代圣战主义运动的教父。1966年,他因企图颠覆埃及政府而被处以死刑。他写了一部卷帙浩瀚的价值极高的有时富有洞见的古兰经注解巨着-《在古兰经的庇荫下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

我们在这个部份让这三位元极具权威的笃信的穆斯林为他们自己的宗教和古兰经发言。我们还考查了一些古兰经章节的歷史和文学背景,为的是把问题看得更加透彻,也可以防止穆斯林护教者那一贯的反射性的「脱离上下文」的辩护。

第一次禁律(某程度的禁律):既肯定又否定

Maududi说古兰经第二章大部份是在公元622年穆罕默德圣迁(从麦加到麦地那的迁徙)之后不久啟示的。第二章下面的这节经文表明穆罕默德在当时部份地或模棱两可地允许或谴责饮酒和赌博(Maududi,卷1,161页,note 23)。

2:219他们问你(先知)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他们问你他们应该施捨甚么,你说:「你们施捨剩余的吧。」

这句经文决不是针对饮酒和赌博这两个个人习惯的一条清晰的不容妥协的法令。(伊斯兰教导说所有的麻醉品都是罪恶的;参考布哈里圣训,饮酒篇,卷七,第5579-5589条;穆斯林圣训,第7186条。)称这两种行为大部份罪过小部份有益似乎是一种矛盾的说法。可以这样辩论说饮酒在道德方面是罪过的,但在身体的健康方面是有益的(比如帮助消化)。然而,安拉后来将会完全禁止它,所以它在道德上只可是罪恶的或不是罪恶的,无论是在穆斯林曆法的哪年。

第二次禁律:只在拜功的时候

根据歷史迹象和古兰经第四章的内容,Maududi说这一章是在公元625年至627年这个时间段啟示出来的,因为不同的经文显示了不同的事件。例如,1-28节经文论及了公元625年的吴侯德之战。经文102节显示在公元626年的一次军事征途中穆罕默德教导他的穆斯林如何在出征的旅程中做礼拜。经文43节发生在公元627年的另一次军事征途中,他教导他的圣战士如何在没有水的时候用洁净的尘土行洁净礼(洗身)。

Maududi推测43节经文按年代顺序排列应该出现在这整章的一开头,也就是在公元625年年初的时候,因为许多穆斯林酒醉醺醺地出现在公共拜功的场面,而且「磕磕绊绊地念错」古兰经经文。所以穆罕默德必须得纠正这个问题。然而,有些圣训段落(圣训就是除古兰经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录)说有些穆斯林战士酒气醺天地参加吴侯德之战,都阵亡了,但这是在安拉禁止它之前发生的事,所以他们不用承担责任(古兰经5:93;见布哈里圣训,压迫篇,卷三,第2463条;圣战篇,卷四,第2815条;注释篇,卷六,第4618,4620条)。

除去这精确的时间段不说,我们的目的是需要知道第四章是在第二章(见上文)和第五章(见下文)之间啟示的。所以说,安拉对于饮酒的道德性问题的「永恒的」啟示是根据外部环境而不断改变的。

4:43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甚么话…

因为穆斯林酒醉的时候参与公共礼拜,所以「他们改变了喝酒的时间,为的是不跟礼拜的时间相衝突,」Maududi这样说道(卷一,337页,注解65)。因此穆罕默德规定只在礼拜的时候禁止醉酒。这意味着在礼拜之后的间隙穆斯林是允许适量饮酒的,儘管每天拜功的次数将使酒量受到限制。然而,这进一步预示说最后一次的宵礼之后,穆斯林甚至可以喝得酩酊大醉。早期的穆斯林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是不是酗酒在穆斯林社会裡影响极坏,以至于穆罕默德不得不告诉他们酒醉时不要礼拜,但并不禁止饮酒?如果他告诉过他们不要酒醉时礼拜,那就是允许他们适度饮酒以不醉为准。(毕竟,圣经对于适度饮酒和醉酒是区别看待的,如我们下面将看的)。但是他在古兰经2:219中已经说过醉人的酒包含着大罪。古兰经5:90-91也说要完全禁止饮酒。在这种模棱两可的事态中,穆罕默德没有完全和绝对地在穆斯林社会最需要禁酒的时候禁止饮酒,这真是十分奇怪的事情。古兰经的啟示在这个问题上短路了。这条指引怎么回事了呢?

禁止饮酒(和赌博)是一项宗教特权,所以我们不应该对它过多地指指点点。真正的问题是穆罕默德和他的早期同伴们是如何对待醉酒的-过分极端地对待,圣训和正统的法律条文向我们展示了这点。

第三次禁律:最后的绝对的

Maududi说古兰经第五章是在公元628年和629年间被啟示的,所以它是晚期的一章(穆罕默德于公元632年因高烧而去世)。它在公元628年侯代比亚和约(Treaty of Hudaybiyah)签订之后为一个不断壮大的社会定下了规则,和约中穆斯林被答应来年允许他们来麦加做一个自由的不受侵扰的朝觐,后来确实是这样。所以对穆斯林来说做好准备并放弃饮用所有使人发醉的酒就变得十分重要了。因此,下面两节经文从安拉那裡降临下来:

5:90通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91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

必须承认的是这些经文有某种常识支撑着它们。一小群人在前后礼拜的间隙期间饮酒和赌博可能会遭致彼此的「敌意」和「仇恨」。这种情况在任何一个小群体裡都可能发生,不管他们是犹太人,还是基督徒,是佛教徒还是印度教徒,也不管它是世俗主义者还是任何人。所以91节经文是一句很精确的描述。然而,一个漏洞隐藏在古兰经中,因为这种描述在穆罕默德十年(公元622-632)居住麦地那的早期并没有被发现,尤其在穆斯林带着醉意礼拜和战斗的时候。

对于这个关于饮酒和赌博问题的渐进式的啟示,注释得最好,辩护得最有力的人就是Sayyid Qutb,他把问题在四个领域裡划分开:神学领域、社会学领域、心理学领域,和歷史学领域;古兰经2:219,4:43和5:90-91的注释分别出现在他书中的卷一、卷三和卷四当中。他为每节经文这种渐进式的啟示写了一个看似有道理的解释,但每个解释都到不了位,并且与其他解释相矛盾。

首先,论到古兰经裡发现的神学智慧,Qutb说「在信心或抽象的信仰问题上,伊斯兰给出了具体明确的声明」…(卷一,332页)。他举出伊斯兰规定认主独一的例子,伊斯兰在一开头就写明「没有任何犹豫或妥协的余地」(332页)。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他将神学领域跟社会和心理领域相对比,指出如果人们要在社会和心理上改变的话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然而,要回击的话,可以说古兰经5:90-91文字背后的歷史事实跟Qutb对人性的解读相矛盾。在这章麦地那中期或晚期的经文中,安拉不得不提醒穆斯林不要沈湎于偶像(Qutb对90节经文的翻译)。这也只能意味着当这节经文降临的时候有些穆斯林沈湎于偶像崇拜。而根据Qutb的说法,安拉的唯一性和多神论的邪恶性必须毫不妥协地在一开始就规定下来。这裡有些东西是错误的。这表明人性是慢慢地服从神圣命令的,即使像安拉独一性这样的抽象的问题也不例外-尤其在抽象问题上更是如此。那普通人要服从禁止饮酒和赌博-两个「很不容易改掉的社会习惯」(卷一,332页)-的实际的命令会慢多久呢?所以,在安拉和他的先知渐进的啟示中和Qutb的辩护中看出,他们都看错了人性,人性需要从一开始就有坚定严格的命令,像摩西展示的那样,从西奈山下来,被烟和火包裹,让所有古希伯来人都能看见。

Qutb对这三个渐进的古兰经啟示所做的第二和第三点辩护分析了社会和心理的方面因素。例如,他说「… 当它触及传统问题或复杂的社会习惯时,它(伊斯兰)就采取一种更加注重实效的有分寸的方法,为更加顺利的采纳和执行奠定基础」(卷一,332页)。然后他讨论了瑞典和美国在禁酒方面遇到麻烦的例子。瑞典通过政府接管的方式来限制它。美国在1919年通过了一项完全禁酒的宪法修正案。然而,黑市在一夜之间就猖獗起来,所以酒精的流动从来没有完全被切断。Qutb说,这表明酒在社会和人们的观念裡已经根深蒂固,美国的法律改变得太快,反之伊斯兰是逐渐地推动,就像从第一到第三禁律中看到的那样(卷三,151-152页;参考卷四,243-246页;亦见布哈里圣训,古兰经的美德篇,卷六,第4993条)。

所以,按照Qutb的推理,伊斯兰的方法好过西方的宗教或世俗的方法。

在我们分析这可疑的第二和第三点辩护之前,Qutb告诉我们说伊斯兰禁酒的方法所产生的歷史结果是神蹟性的。「另一方面,伊斯兰能够成功地根除这种不易改变的习惯,只是用了几句古兰经经文就做到了」(卷二,152页)。他的话「另一方面」意味着它的效果跟瑞典和美国的相反。

还有,当古兰经5:90-91中这最后的啟示降示的时候,Qutb用这样的话描述其神蹟般的效果:

所有的穆斯林都停止了饮酒。一旦命令下达的时候,麦地那所有的酒罐子都倒空了并且被砸烂了。的确,当那些正在饮酒的人得到这个禁令的时候,他们没有吞下正在嘴裡的酒。所以说,这是古兰经及其方法的一次伟大的胜利。(卷三,155页)

Qutb进一步写道:「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呢?这次人类歷史上空前绝后的神蹟是如何获得的呢?」(卷三,155页;参见卷四,247-250页;参考布哈里圣训,买卖篇,卷三,第2226条;压迫篇,卷三,第2464条;饮酒篇,卷七,第5582-5583条)。

因此,歷史证明古兰经对付人类软弱的办法远远好过西方(基督教)的办法。

要反击Qutb那乌托邦式的描述并不困难。对古兰经渐进的啟示的这最后三点辩护(社会学、心理学和歷史学方面的)被残酷的事实推翻得一干二净了。有些穆斯林在古兰经5:90-91降示下来之后即刻停止了饮酒也许是事实(虽然这些描写看似夸大其实而且与事实相悖),但所有穆斯林呢?其实,圣训和后来正统的法律裁决(见下面两个部份)证明这样的结果并不总是全部正面的。穆罕默德不得不鞭打饮酒者,第一代穆斯林,即穆罕默德的同伴,比如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和阿里,也是这样做的。后来的教法学家于是仿效他们的做法,颁布鞭打醉汉的刑罚,甚至轻微的社交性的饮酒也要受惩罚。所以,伊斯兰毕竟还是出现了美国禁酒时期的那种不甚理想的结果。

因此,Qutb夸大了这种结果,他说古兰经5:90-91在麦地那的清真寺一宣佈,就出现神蹟般的顺从。更值得注目的是,他误读了人性。如果连原始的穆斯林包括穆罕默德都同样误解了人性,如我们在圣训和正统的法律裁决中看到的那样对酗酒者或社交性饮酒者处以肉体的刑罚,那我们有甚么理由太过严厉地谴责他呢?

但是根据古兰经和其他歷史事实Qutb那些跟坚固的事实相脱离的理想化的信念也是错误的。Qutb「明智」的圣书直接而快速地对一节关于偷盗的经文一鎚定音:一个盗贼如果偷了一定货币价值的东西,就要砍断他或她的手(古兰经5:38)。在这个严厉的刑罚中哪裡看出有渐进的方法?如果有甚么刑罚需要像Qutb吹嘘的关于饮酒和赌博那样的有度量的步骤,那必定是这一个了,因为它是不可逆转的。确实饮酒的人比偷窃东西的人要多,但那只是描述一个社会事实。

除了社会学方面之外,Qutb还把这个主题分成神学层面,心理层面和歷史层面。安拉怎么知道在一个啟示裡就判定偷盗是错误的,而似乎不知道饮酒和赌博也是错误的?其实,Qutb在不同的三卷裡分析这三节经文在结束的时候,对于造物主为甚么要暂时允许饮酒,他退却说这是「安拉的奥秘」:「暂时允许它,真主必定有一个好的理由」(卷四,252)。所以说,穆斯林不应再问这个问题或者寻找甚么答案。这种退却的说词正说明了混乱。而且,这个关于偷盗的非渐进的啟示是如何精确地读懂人的心理的呢?它并没有。

说到Qutb发表的其他歷史学观点,他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伊斯兰是一个扩张主义的宗教,歷史表明它使用军队在前台或幕后从阿拉伯向外进军。它每到一个地方,便把沙里亚或者说伊斯兰的律法强加给这个新近被征服的领地,因为它公开声称它是给人类的最好的东西或者说这是安拉的旨意。对于新的被征服的皈依伊斯兰的人,被强加这种关于饮酒和赌博的律法,这个强加过程是怎样一种有步骤的有理有寸的方法呢?即使一个法官在宣判之前想给罪犯第二次机会,但禁令仍然在古兰经裡写着。因此,另一个法官可能就不会表现恻隐之心。而且,被当作二等公民对待的济玛(dhimmis)即曾受天经的人(犹太人和基督徒)可能已经免除了这项伊斯兰律法,视地方而定。所以他们为甚么开始喝酒和赌博?不管怎样,穆斯林当然不相信皈依伊斯兰的人可以在瞬间达到无罪的尽善尽美的境界。然而,反对饮酒和赌博的律法并不是分阶段地施加给他们;它已经在古兰经裡了,他们被指望服从它最后的形式。实际上,圣训和正统的法律裁决(下两个部份)显示说伊斯兰社会必须处理(现在仍要处理)这些问题,正如西方社会那样(现在也是)。本文导言部份的这些链接文章就表明了这点。这就是全世界的人性。古兰经对他们的灵魂或社会不「敏感」不「温柔」,像Qutb错误地想让我们相信的那样。

简而言之,Qutb忽略了太多的事实,所以他通过把这个主题分成神学、社会学、心理和歷史四个领域来对这渐进式啟示的辩护没能够提供合理的论据。古兰经和它的天啟人误解了人性,其注释者Qutb也是如此。

埃及是Qutb的故乡。这裡有一个网页(http://www.touregypt.net/casinos/CasinoRamsesHilton.htm) 为开罗的一家埃及赌场做广告。这个网页(http://www.wcities.com/en/record/244,175705/113/record.html) 也是一家赌场的广告,说该赌场还有一个品种齐全的酒吧。这个网页(http://www.wcities.com/en/cat/42/113/category.html) 也是告诉外国人哪裡的酒吧和酒廊是喝酒的好去处。虽然这些地方是为外国人而设立的,但是不是所有埃及的穆斯林都会避免去这些消遣的地方呢?如我们将在下面「正统法律裁决」部份看到的那样,欧麦尔(穆罕默德的一个同伴)统治期间饮酒变得「过度」。

总结这一部份看来,古兰经在沙漠裡走了很长一段路才颁布饮酒和赌博是罪过。古兰经4:43似乎暗示说穆斯林允许饮酒,但不要在规定的礼拜时间裡饮酒。这意味着他在晚上说完了最后一句祈祷词,就可以打开酒罐子痛饮一番了。Qutb辩论说这显示了他的圣书的智慧,因为它逐渐地把真主的律法施加给执拗的人类,但是他没有把歷史的现实作为因素计入,他误读了人的心理和社会。神学方面,这种渐进的变化着的啟示将啟迪古兰经的神灵推向了难堪的境地。他太误解人性了。对于穆罕默德被正确指引的能力,这说了甚么呢?最好是立刻把律法定下来,这样人们就可以知道他们站在了哪裡,可以决定服不服从这个标准。它不应该漂在空中悬而未决,困惑民众。然而,必须得说的是古兰经5:90-91确实强硬地对两大潜在的恶行下了禁令,虽然有点姗姗来迟,许多基督徒-尤其是在美国南部的基督徒-会认同这两节经文。

但头脑冷静的人没用谁会同意在圣训和正统法律裁决看到的伊斯兰对酗酒者和赌博者的惩罚。

圣训

圣训是古兰经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录。三大最可靠的圣训蒐集者和编辑者是布哈里(卒于870年),穆斯林(卒于875年),和艾布达伍德(卒于875年)。古兰经和圣训是后来法律裁决的立法基础。这一部份将首先讨论饮酒问题然后讨论赌博问题。

整个圣训裡到处可以找到论及饮酒的话。例如,穆罕默德在清真寺宣佈禁酒令,大概是说古兰经5:90-91,或者也许所有三段古兰经章节在不同的地方宣佈过(布哈里圣训,礼拜篇,卷一,第459条;买卖篇,卷三,第2226条;注释篇,卷六,第4541-4543条)。

还有,穆罕默德的堂弟阿里叙述了一则圣训讲他要娶穆罕默德跟第一任妻子赫蒂彻所生之女法蒂玛的事情。穆罕默德的叔叔哈姆扎喝醉了,一个唱歌的女孩怂恿他去追逐阿里的两隻肥大的母骆驼。哈姆扎砍下了它们的两个驼峰并把它们的侧腰切开。阿里告诉了穆罕默德,先知责骂了他的叔叔。但是当穆罕默德意识到「哈姆扎是醉酒的状态时,他退却了,向后走了几步,出去了,我们跟着他一起离开了」(布哈里圣训,军事征途篇,卷五,第4003条)。穆罕默德变卦了。阿里和法蒂玛在圣迁之后的大约第二年结婚了,所以穆罕默德是不是就在那个时候颂布了古兰经2:219中的那法令说饮酒是罪过的/有益的?因为他似乎不情愿拿这句经文来攻击他的叔叔,所以它可能是在这件尴尬的插曲过去之后啟示出来的。或许如果安拉在古兰经2:219中的啟示在这位穆斯林英雄丢脸的行为发生之前就被啟示了的话,那安拉的这个啟示就是太不清晰以致于不能确切地解释。

这些和其他一些轶事都有它们自身的有趣的特点,但我们转而关注于饮酒和赌博的惩罚,虽然圣训和后来的正统裁决论及赌博的话没有它们对饮酒所说的话那么多。

布哈里的圣训集说在抽打一个醉酒者的时候,可以用棕榈树的叶柄和鞋子。但穆罕默德亲密的同伴艾布伯克尔却使用了另一种工具-鞭子。

先知用棕榈叶叶柄和鞋子抽打醉汉。艾布伯克尔给(这样一个罪人)四十大鞭。(布哈里圣训集,惩罚篇,卷八,第6776条)

艾布伯克尔使用鞭子。「这样一个罪人」这几个字不是原始的阿拉伯语文字,而是由翻译者穆罕默德穆哈希乃汉(Muhammad Muhsin Khan)和他的团队补充进去的。但伊斯兰错误地把酗酒者当犯人来惩罚,即使没用喝醉的轻微的饮酒者(这是可能的)也不能倖免。

这个可怜的「罪犯」被带到了穆罕默德面前,穆罕默德愤怒了:

先知觉得事情很严重(变得愤怒了),于是命令所有在房子裡的人都去打他(这个醉汉被拖到了穆罕默德跟前)。(布哈里圣训,惩罚篇,第6774-6775条)

所以我们看到当酗酒者被拖到穆罕默德面前的时候,他得不到任何的帮助。后来的传统说穆罕默德能行神蹟-虽然除了说古兰经本身的存在是个神蹟之外,古兰经从未提到过一个神蹟,像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Wood/best_argument.htm) 展示的那样,但这是一个不大有说服力的标准。一个神蹟般的转变为甚么不能为此和其他饮酒事件而发生呢?为甚么他不给饮酒者提供恢復性的帮助呢?为甚么他立刻想到的总是肉体的刑罚呢?

接下来,该段圣训说如果醉汉态度恶劣不肯服从的话,欧麦尔会将刑罚的鞭数从四十下提高到八十下。连同艾布伯克尔一样,欧麦尔不再使用像鞋子和衣服那样的凑合着使用的工具,而是专门使用鞭子。

. . .在先知时代、艾布伯克尔统治时期(632-634)和欧麦尔哈里发统治(634-644)的早期我们常常用手、鞋子、和衣服(把它扭成一股绳做成鞭子的样子)抽打醉酒者。但是到了奥斯曼哈里发统治(644-656)的末期,他经常给醉酒者打四十大鞭;如果醉酒者耍花招不服从的话,他就会加到八十大鞭抽打他们。(布哈里圣训,惩罚篇,第6779条)

有时候圣训之间彼此矛盾。这条圣训遗漏了艾布伯克尔也使用鞭子的事实(见上面的第6776条)。

穆斯林是我们要分析的第二位圣训搜集者和编撰者。

在标题为「(饮)酒的规定性惩罚」这部份当中,他一开头就写到先知和艾布伯克尔用两个鞭子抽打一位醉汉四十大鞭:

他(穆罕默德)用两个鞭子抽打了他四十下,艾布伯克尔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当欧麦尔继承了哈里发职位的时候,他跟人们商议此事,阿卜杜·拉赫曼说:(对饮酒者)最轻的惩罚应该是八十(大鞭),于是欧麦尔便把这种惩罚规定了下来。(第4226条)

很容易看到布哈里圣训裡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是怎么跟穆斯林圣训相交疊的。穆罕默德好像不只是用手、鞋子或扭紧的衣服来打,而是用专门的鞭子或笞子。见穆斯林圣训第4228条,这条跟布哈里的更加相似,仍然断定说八十大鞭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刑罚。

最后,艾布达伍德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三位圣训蒐集者和编撰者。

他认同布哈里和穆斯林的观点,所以我们在这裡没必要重复他的传统。然而,他确实记载了这么一条法令,说如果一个醉汉四次重复犯罪,安拉将使他死后饮用「永居火狱之人伤口流出的脓」(第3673条)。他还说如果一个沉溺于饮酒的人死后,他将品尝不到伊斯兰乐园裡的美酒(第3671条;参见布哈里圣训,饮酒篇,卷七,第5575条)。伊斯兰乐园裡的美酒不会醉人不影响头脑,所以很显然现世的酒鬼正在丧失乐园的待遇。他愿不愿意放弃今世的快乐去换取乐园的快乐呢?这比喝地狱的脓液要好得多了。

然而,艾布达伍德发现早期的穆斯林将惩罚提升到了终极的程度:

安拉的使者(说):如果他们(人们)饮酒,鞭打他们,如果再次饮酒,再鞭打他们。如果他们还要饮酒,就杀了他们。(第4467条;参见第4468-4470条)

艾布达伍德圣训的翻译者做了一个脚注,说这终极的惩罚被布哈里的一位学生提尔密济(Tirmidhi,卒于892年)记载的一条传统所废除了,这条传统推测起来大概就是类似下面的那则提尔密济圣训:

贾比尔传述先知的话说:「谁饮酒,就打谁,如果他四次饮酒,就杀了他。」他说此后有一个已经四次饮酒的人被带到先知的面前,先知打了他,但并没用杀他。(Miskhat al-Masabih,翻译者James Robson,卷一,惩罚篇,第四章,771页)

这段文字是不是允许死刑了呢?话上说是,但举出的例子说不。艾布达伍德提供了四段说允许死刑的圣训(4467-4470);然而,第4470条中有句话说「杀死(饮酒者)的刑罚被废止了」。如我们在古兰经啟示的三个阶段中看到的那样,圣训中的这种变化对于穆罕默德被正确指引的可信性是怎么说的呢?一个主流的宗教应该玩笑似地对待因饮酒四次而判的死刑吗?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旁观者,只要他没有被伊斯兰完全洗脑,那必定会回答不。

根据艾布达伍德的报导,即使饮用很少量的会使人醉的东西都是禁止的:

贾比尔…传述安拉使者…的话说:如果有甚么东西大量饮用就会使人迷醉,那少量饮用这东西也是禁止的。(第3673条)

对于一个嗜酒如命的酒鬼来说,这种推理也许是正确的,因为如果他要保持清醒的话,必须滴酒不沾。但极端的情况对其他人製造不好的政策。例如在用餐的时候,如果少量饮酒能让人享受快感,并且完全不会导致饮用者喝醉(这是可能的),那就没有犯醉酒罪。我们将在下一部份看到,有些伊斯兰的教法学家有区别地看待饮用少量的发酵饮料和致醉的饮酒。但伊斯兰通常都是把事情极端化,尤其是在惩罚人方面。所以如果伊斯兰要禁止哪怕是饮用一滴的发酵饮料,难道我们对此该感到惊讶吗?这种极端就是它自己称圣的理由。然而,我们不必对此穷追猛打,因为伊斯兰更大的问题是它如何惩罚饮酒者-过分地惩罚,从不公正。

在结束这一部份之前,我们应提一提赌博,相对于饮酒来说圣训并没用详细地论述过它。甚至精通伊斯兰律法的保守派学者Maududi也没用提供给我们有关赌博的圣训章节或后来的法律裁决。

我们应该认真揣摩布哈里的这则圣训裡面的措词:

…谁要是对他的同伴说,「来让我赌一把吧」,那他必须给出东西来施济(作为犯这种罪的补偿)。(好行为篇,卷八,第6107条;参见誓言篇, 卷八,第6650条;请示篇,卷八,第6301条,上面说「来吧,让我们赌博!」)

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一位后来的教法学家注释说一个人即使是嘴上说了一句「来让我(或我们)赌博吧!」,也需要施济以赎他的罪。如果他和他的朋友们真的参与了赌博,会是甚么样的惩罚呢?

穆斯林圣训重复了布哈里的这则圣训(第4041条),穆斯林圣训的翻译者Abdul Hamid Siddiqi添加了下面这条脚注,上下文是说一个人以两个阿拉伯偶像拉特(Lat)和欧萨(Uzza)发誓言,并叫他的朋友跟他赌博。他必须照这样子悔改:

(他)应该给出赛德盖(Sadaqa,施捨)以补偿他的错误行为。按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一位伟大的教法学家;见下一部份)的说法,必须强制他如沙里亚规定的那样来补偿他的罪,即给十个贫困者饱餐一顿,或给十个配得的人衣服穿,又或者守斋戒三日。其他教法学家的观点认为只要施捨了就足够了,不管量多量少。(脚注2087)

伊斯兰裡面的缺陷之一就是穆斯林必须要为他自己的罪付出代价。哪裡才是它的终点呢?怎么样才能保证他能进天堂呢?行一次麦加之旅?对于所有没能够做到这点、尤其是在现代交通发明之前的穆斯林怎么办呢?在基督教裡面,相反地,耶稣藉着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为祂所有信徒的罪付出代价。他们所需要做的一切就是信祂,那他们就踏上了通往天堂的路。然而,为自己的罪而作物质的偿还是一回事,比方说偷盗的情况(偿还是好的),但通过自我的努力来「补偿」自己的罪以保证进入天堂却是另一回风马牛不相及的事了。

但我们不该太过大声地谴责这种仅仅因为提议赌博没用实际参赌而被罚给予施捨的做法。施捨比遭受四十或八十大鞭的肉体惩罚好多了。但是不是赌博的人都一概免于挨打呢?下一部份将回答这个问题。

现在对这个部份做个总结。圣训裡说穆罕默德和他的同伴用四十到八十下的鞭打来惩罚饮酒者。起先的时候,用手、鞋子、或拧紧的衣服来打,但后来它们很快被鞭子取代了-也许在用手、鞋子或衣服的同时也在用鞭子,但鞭子或笞杖似乎成了今天选择的工具。接下来,穆罕默德甚至颁布法令说如果醉汉四次或四次以上地违犯了古兰经的话,那就应该杀死他。对饮酒者来说所幸的是在那个时候(直到今天),这条法令就被废除了。从对酗酒者死刑的惩罚到鞭打他们的惩罚,这种变化对穆罕默德的智慧和被正确指引的可信性提出了质疑。最后,圣训没用详细说到如何处罚赌博者。圣训说赌博者应通过奉献施捨来偿还他的罪,这罪仅仅是提议说他要跟他的朋友玩一玩碰运气的遊戏,实际上没用真正那样做。如果他真正犯赌博罪了,那他应该受到何种惩罚呢?伊斯兰在这点上没用明确的规定。从而,法律裁决也将是稀少的含糊的。

正统的法律裁决

沙里亚(Sharia)的意思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伊斯兰律法主体;菲格海(fiqh)的意思是解释和应用这种律法的学科,是由符合资格的伊斯兰法官和法律学者来做的工作。在公元632年穆罕默德死后的头两个多世纪以来,出现了四个主要的逊尼派教法学派,分别是由这四位学者创立的:马立克(卒于公元795年),居住于阿拉伯的麦地那;艾布哈尼法(卒于公元767年),居住于伊拉克的库法;沙斐仪(卒于公元820年),大部份时间居住于阿拉伯的麦加,但埋葬在埃及的开罗;伊本罕百里(卒于公元855年),居住于伊拉克的巴格达。他们的法律见解都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我们将从概述早期观点的法律书籍和手册的记载中考查这些学派的其中一些观点。

中世纪有一本简明的法律书叫《逊尼派沙斐仪法典A Sunni Shafi Law Code》(翻译Anwar Ahmed Qadri, Lahore: Sh. Muhammad Ashraf, 1984),裡面写了下面一段话:

如果任何人喝了酒或任何其他会醉人的东西,那其固定刑(hudd,法律上的惩罚)将是四十鞭子,依照酌定刑(tazir)或者说任意的惩罚将它加到八十鞭子也是合法的。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下,固定刑对于醉汉是必须施行的:如果有证人证明你喝醉(译者注:须要有一个男证人和一个女证人或者只有两个女证人…),或者自己坦白了罪行。(119页)

所以说,这条法规跟圣训一致:四十大鞭。它揭示了女人的权利甚至今天也是两个女证人才能抵一个男证人。伊斯兰能不能改革并改写一下正统的菲格海(教法)呢?

另一本法律书《旅行者的依靠:伊斯兰神圣律法的经典手册》(Reliance of the Traveler: A Classic Manual of Islamic Sacred Law,修订版本、翻译Nuh Ha Mim Keller, Beltsville, Maryland: Amana, 1994)也是在中世纪编撰的,它说在施用四十大鞭到八十大鞭的惩罚之前案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a)他喝酒了;(b)他已经达到了青春期的年龄;(c)他心智健全;(d)他是一个穆斯林;(e)他是自愿喝酒的;(f)他知道喝酒是违法的(617页, o16.0)。该手册还特别提到如果四十大鞭把犯人打死了,那死亡赔偿金是应给的。如果哈里发将刑罚增加到八十大鞭,从而把犯人打死了,那统治者必须支付赔偿金(617页,o16.0)。我们看看这篇报导(http://www.jihadwatch.org/dhimmiwatch/archives/003943.php),说伊朗一位十几岁的男孩在斋月破了斋戒,于是法官判他八十五下鞭刑。这八十五下把男孩给打死了。这表明鞭刑是可以致命的。

论到赌博,这本沙斐仪学派的手册说,「每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参与的,依靠运气、估计和猜测来判胜负的遊戏都是非法的,不管有没有以钱为赌注」。然而,如果这个遊戏对圣战有帮助,比如用弓用箭的打靶练习,那它们就是合法的(435页,k30.0)。任何人怎么可以否认圣战在正统伊斯兰裡的深刻地位呢?但这本手册没用明确对赌博施以何种惩罚。它重新提起圣训的章节,说如果一个人仅仅嘴上提议要跟他的朋友赌博,那他就要通过施济来补偿他的罪。该手册反问道:「如果仅仅嘴上说说就犯罪了就需要用施济来补偿,那如果一个人行动上也真正赌博了,该是甚么惩罚呢?它是通过谬误来消耗别人财富的一种形式」(697页,p72.0)。属于通过谬误来夺取别人财产的犯罪种类包括可处以十字架钉死或切断手足的拦路抢劫罪,和可处以砍断手脚的偷盗罪(666页,p20.0)。赌博者在印度尼西亚要被判笞刑,应该对他们的惩罚表示感激。还有更糟糕的惩罚呢。

伊玛目马立克编辑了一部律法书,它也被推崇为是一部可靠的圣训集:《伊玛目马立克伊本艾奈斯的穆瓦塔圣训集:第一部伊斯兰法典Al-Muwatta of Imam Malik ibn Anas: The First Formation of Islamic Law(修订翻译Aisha Bewley, Inverness, Scotland: Madina Press, 1989, 2001)。他回顾了圣训(见本文的前一部份),下结论说四十到八十大鞭是应该执行的。马立克引用了一则圣训说当一个喝醉的人胡言乱语的时候,他就是在说谎话。所以穆罕默德的亲密同伴欧麦尔类给诽谤者受八十下鞭刑的判罚也给饮酒者八十大鞭。最后,一个穆斯林遭受了饮酒的惩罚,「不管他有没用喝醉」(355页,42.1)。它没用将适度饮酒和醉酒加以区别。

马立克规定玩骰子遊戏的人要挨打:「叶哈雅向我述说…据阿卜杜拉伊本欧麦尔说,当他发现有一个家庭的人在玩骰子的时候,他就打了他并把骰子捣毁了」(402页,52.2.7)。这裡的惩罚是加在一个家庭内成员的身上,但显然它也可以施加于一般的大众,如这篇文章(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4618595.stm) 导言部份显示的那样。

对于其他教法学派,我们使用伊本路世德(Ibn Rushd),也就是拉丁名阿威罗伊(West as Averroes,卒于公元1198年)的教法概论来考查。到目前为止,他是教法观点的最彻底的集大成者。他是一个法官、医生和科学家,但他主要作为一个法官在-从八世纪到十五世纪被伊斯兰统治的-西班牙从事他的事业。他最终埋葬在科尔多瓦。他两卷的专着《杰出教法学家的入门书The Distinguished Jurist’s Primer》(翻译Imran Ahsan Khan Nyazee, Center for Muslim Contribution to Civilization, Reading, UK: Garnet, 1994-1996)花费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才写成。伊本路世德集成了头三个教法学派和其他各样教法派的观点,因而为整个伊斯兰世界的法官和教法学者奠定了伊斯兰教法学的基础,而且沿用至今。

伊本路世德在他的教法学家概要中紧贴圣训,所有我们在这裡就不再重复它们了。但他注意到两个有趣的见闻。第一,伊拉克的教法学家(艾布哈尼法和伊本罕百里的教法学派)说除酒之外还有其他可使人犯罪的东西(发酵型饮料)「只有喝醉的行为才被禁止」…(卷二,534-535页)。虽然这不符合圣训所说的即使喝一点点都是禁止的,但这个许可是合理的,意味着至少有一部份教法学家会把适度饮酒与醉酒区别开来。这正是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在饮酒问题上如何吩咐的-将适度饮酒 (即喝酒后仍然可以保持他所有的理智和行为)跟喝醉酒区别开来。第二,伊本路世德说大部份教法学家引证了欧麦尔统治时期的情况,说「在他当政时期饮khamr(酒)行为变得非常过分」(卷二,535页),所以八十下的鞭刑被强加执行。这种说法否决了Sayyid Qutb那可笑的声称,说古兰经5:90-91中的第三法令一在清真寺裡被宣读伊斯兰就享受了一个禁酒令的神蹟。它还否决了那毫无支撑的信仰说伊斯兰社会在饮酒问题上是纯粹的圣洁的。从根本上讲,藉着外在的力量要全然地停止人类的恶习是完全不可能的。见下面的「补充材料」部份。

对这一部份的总结是,正统的教法学家们在饮酒问题上是紧紧依随圣训的。有一个学派区别地对待适度饮酒和过度醉酒。这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做法,因为如果有人只是喝了一点点发酵型饮料,这样他并不会喝醉,所以他就没用犯罪。然而,这种合理的裁决却跟一个过分的不理性的圣训相违背,因为这圣训说即使少量饮酒也是犯罪,不管它有没有导致醉态,所以都应至少抽打四十大鞭。赌博的问题没有彻底清楚的规定,只是说犯人要施捨不确定数量的钱或物以补偿他的罪,即使他只是口头上提议说要跟他的朋友赌博。马立克说早期伊斯兰的时候有一个家庭的成员被打。这个人的判罚还算是轻的。在类比定罪的时候,赌博被看成是像通过谬误掠夺财产之类的罪,有些情况下这样的罪可以判死刑或砍断手脚,那他可遭受严厉的惩罚。他仅仅被打了一顿应该感激不尽了。

在转移到圣经对饮酒和赌博问题的看法之前,我们再来盘点一下以上的三个部份。古兰经在达成说这两种行为都是罪过的结论之前,经歷了几个混乱的阶段。一开始它说饮酒是罪过但也是有益的(古兰经2:219)。然后它允许醉酒,但不要在规定的礼拜时间醉酒(古兰经4:43)。最后它完全禁止饮酒和赌博(古兰经5:90-91)。然而,对于一个宗教来说禁止这两种行为是一回事-那是一个宗教的特权。但如果它用鞭刑惩罚喝酒或赌博的人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那它就太过分了。伊斯兰为了改变社会似乎总是主张肉体的惩罚,但伊斯兰社会却仍然不纯真不质朴。为甚么它不能对犯人在根源上和内心处提供帮助呢?

基督教

耶稣愿意为所有请求祂的人提供免费的帮助。祂不鞭打罪人或需要帮助的人。甚至连施行严厉律法的旧约也没有命令对醉酒者进行身体的惩罚。

旧约圣经

旧约圣经在饮酒问题上态度是很明确的。它允许人们喝酒,但只能适度。它谴责喝醉酒。赌博的问题将在下面的「应用」这一部份分析。

这一部份和下一部份所使用的圣经版本是新国际版。

首先,律法书(讨拉特)论证了醉酒导致各种麻烦,所以我们不应该喝醉酒。创世纪讲述了两个圣经先祖喝醉酒的故事-不,这些章节没有像许多穆斯林声称的那样被破坏了,因为穆斯林被误导,认为一个先知必定是完美的无罪的。圣经揭示即使在一个圣经英雄的身上也会有罪和软弱,这样的章节教导我们当我们犯了罪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被宽恕,仍然可以服事神。它们给了我们安慰。该怎样就怎样,挪亚在洪水之后喝醉酒了,这引起了他家庭的麻烦(创世记9:18-29)。推理很清晰:不要喝醉,这样家裡人就会少很多心痛。醉酒在另一个家庭裡引起了祸害。罗得的两个女儿让她们的父亲喝醉酒,并与他犯下了乱伦罪(创世记19:30-38)。这段经文告诫社会醉酒是不对的,它还通过一个故事的方式阐明乱伦是不对的,如律法书在别处所明令禁止的那样(利未记18:1-30)。律法书中的第三个例子也是关于家庭麻烦的。当一个儿子变得叛逆的时候,父母便把他带到长老面前,告诉他们其儿子包括喜欢醉酒的生活方式:「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申命记21:20)。这裡必须强调的是这个儿子并不是因为饮酒,而是因为悖逆不听话而被惩罚,饮酒只是导致悖逆的一部份原因。如果他不饮酒但悖逆,照样要受惩罚。第四个例子是说当古希伯来人背离摩西和十诫,崇拜金犊。在向它献万祭之后,「就坐下吃喝,起来玩耍」(出埃及记32:6)。

所以说律法书的观点很清楚:醉酒是错误的。

也许大多数谴责醉酒的栩栩如生的章节都是来自于箴言。谁有祸患,谁有忧愁,谁有争斗,谁有哀歎,谁无故受伤,谁眼目红赤。箴言在23章当中自问自答了这些问题:

30就是那流连饮酒,常去寻找调和酒的人。31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不可观看,虽然下嚥舒畅,32终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 33 你眼必看见异怪的事。你心必发出乖谬的话。34 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卧在桅杆上。35 你必说,人打我,我却未受伤,人鞭打我,我竟不觉得,我几时清醒,我仍去寻酒。 (参见箴言20:21和23:20-21)

这个酒鬼喝得太多了。他沈湎于酒,所以他超过了适度的量,是过度了,这永远是不对的。

如果读者还想看到这些和其他一些关于谴责醉酒的章节,可进入这个网站(http://biblebrowser.com/)或这一个 (http://www.biblegateway.com),输入下面的章节进行搜索:撒母耳记上1:13-14;25:36;撒母耳记下11:13;列王记上16:9;20:16;诗篇69:12;传道书10:17;以赛亚书19:14,24:20,28:1-3;耶利米书13:13,25:27;以西结书23:33;约珥书1:5。

但是希伯来圣经也说不要喝醉的适度饮酒是允许的。实际上,律法书中记载在某个祭奠仪式上酒是必需的-一欣酒(一欣等于四夸脱或四升)的四分之一作为奠祭。「和这一隻羊羔同献的…又用酒一欣四分之一作为奠祭」(出埃及记29:40;参见利未记23:13;民数记15:5-10,28:7)。民数记28:7明确说用于祭奠的酒是发酵酒,所以它不是纯粹的葡萄汁。旧约在这裡再次允许适量饮酒。传道书说:「你只管去欢欢喜喜吃你的饭。心中快乐喝你的酒。因为神已经悦纳你的作为」(9:7)。酒在本质上不是罪恶的,但滥用它就是罪恶的。

我们来总结一下这一部份。希伯来圣经对饮酒问题有成熟的见解。适度享受酒是可以的,甚至在一个宗教仪式上须用上酒,但一旦人流连于喝醉,那就变成坏事了。这是对人性的一个现实的方法。许多人可以自我控制,所以他们不应因为少数不能自我约束的人而被惩罚。后者必须被提醒。他们一定要被告知醉酒是错误的,但是连除了一等谋杀罪之外还为其他一些犯罪制定了死刑的旧约都没有说醉汉应当受鞭打,更不用说要处死了。

圣经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的是甚么样的帮助呢?我们将在下面的「应用」部份回答这个问题。

新约圣经

新约完全认同旧约的神圣啟示。它抨击醉酒,但允许适度饮酒。

耶稣亲口说醉酒是不对的。在讲完当主人不在有个儆醒的仆人的比喻之后,祂又描述了一个相反的不儆醒的仆人,那人心裡说:「我的主人必来得迟」,于是这个不儆醒之人开始滥用他的职权,「并且吃喝醉酒」(路加福音12:45)。「吃喝醉酒」这句话是上下文中对玩忽职守的另一种说法,文中类似的说法还有「举办聚会」和「狂欢作乐」。这是过分的,所以是错误的。接下来,耶稣在进行末日教诲的时候,祂警告祂的门徒:「你们要谨慎,恐怕因贪食醉酒并今生的思虑,累住你们的心,那日子就如同网罗忽然临到你们」(路加福音21:34)。翻作「消散」的希腊文词语意思不仅是醉酒而且包括作乐,跟路加福音12:45一样。这也是过分的,所以是错误的。

但耶稣向我们表明如果被适度使用,酒本身不是错误的。例如,祂在最后的晚餐上拿起饼举起酒杯(这酒叫做「葡萄汁」),这饼和酒象征着祂为世人的罪在十字架上所献祭出的身体和血(马太福音26:26-30;路加福音22:14-23)。所以在这神圣的时刻,是适量饮酒的。另外,耶稣参加了在加利利的迦南举行的一个婚礼。宴席上把酒都喝完了,于是祂将六大石缸的水变成了明显高质量的好酒,婚礼的司仪为这事还提给新郎(约翰福音2:1-11)。赴宴就代表了祂同意消遣时间的行为,甚至愿意跟「税吏和罪人」还有那些喝过发酵饮料的人交朋友;祂实际上被错误地说成是「贪食者和酒鬼」,这与施洗约翰被对比,他是一个拿细耳人(见民数记6:2),所以被置于特别的约束之下,要求远离饮酒和其他一些事情(路加福音7:31-35;马太福音11:16-19)。所以耶稣没有(像穆罕默德那样)鞭打饮酒者;相反祂还通过与他们为友寻求改变他们。

耶稣復活之后的早期教会追随了祂的榜样,因为新约的作者允许喝少许酒,但谴责喝醉酒。保罗说贪酒者将不能承受神的国,但如果他们悔改了,他们仍然会被高兴地欢迎进到神的国。他们领受了来自耶稣的圣灵,因而他们有能力保持节制(哥林多前书6:9-11)。再者,保罗告诉他的门徒提摩太,说「因你胃口不清,屡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点酒」(提摩太前书5:23)。但他也对罗马人说,叫他们行事为人要端正,不可荒宴醉酒和犯其他一些罪(罗马书13:13)。最后,保罗说基督徒「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荡,乃要被圣灵充满」(以弗所书5:18)。酒和圣灵之间的联繫类似于耶稣派祂的灵充满祂的门徒的五旬节那天所发生的事情那样。他们都被圣灵深深地充满,以至于他们看起来就像喝醉了酒一样(使徒行传2:1-15)。在这些事例中,醉酒都是遭谴责的,但适度饮酒却是允许的,这不但符合耶稣的观点,而且符合律法书的观点。

酒和圣灵的关係是一种健全的关係,因为基督教给非信徒或有困惑的信徒提供的东西是比自然的化学品更好的东西:圣灵。这正是伊斯兰所缺少的,根据传统的穆斯林神学,伊斯兰把圣灵简化为天使长吉卜利里(加百列)。因此,穆斯林不会领受圣灵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并从裡到外地改变他们。相反的是,伊斯兰给人们的是一种无力的古老的新律法和严酷的惩罚,以此惩戒出格者和「治癒」他们的问题。

应用

基督教和伊斯兰在伦理上的问题的一个核心区别是基督教提供一种从裡到外的属灵的转变,反之伊斯兰提供的是一种古老的新律法并用鞭子和石头惩罚人们。在颁布了这些针对普通民众的苛刻的条规之后,一旦惩罚饮酒者和赌博者的判决宣佈了下来,它就恐吓人们去服从它。

在由位于伊利诺斯州芝加哥附近的柳溪教会(Willow Creek Church)组织的这个復原计划(http://willowcreek.org/twelvestep/twelve.asp) 中可以最清楚地看到它们的不同之处。这间教会是美国最大的教会之一。这裡只列出了十二个步骤中的三步来帮助好酒者从酒瘾中自拔出来。

第一步就是认识我们的弱点。我们承认我们离开了神就毫无能力-我们的生命将无法操纵。

我也知道,在我裡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马书7:18)

第三步就是决定让神来掌管我们的生命。(我们)决定将我们的意念和生命交托给我们所认识的神。

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罗马书12:1)

第八步就是审视我们的关係并准备赔罪。(我们)列出我们伤害过的人,并且愿意向他们所有的人赔罪。

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路加福音6:31)

从十二步骤中的这三步中,可以推出两个结论。第一,基督教不为罪人规定肉体的惩罚,不像伊斯兰那样。第二,圣经经文展示出一种内在的改变,它是藉着友谊、爱心和圣灵来实现的。这两点跟只知道鞭打饮酒者不提供圣灵的伊斯兰形成了尖锐的对比。

最后,圣经指引今天的教会如何处理赌博的问题。随着教会在整个希腊罗马世界甚至更广范围的传播,一些具体问题不断出现,早期教会需要在这些问题上的指引。从新约对饮酒问题上的清晰态度中就可以看到这点。哪裡出现了问题,领袖们就对付问题。但新约的作者没有需要去对待赌博的问题,所以他们没有详细地叙述如何处理它。(这跟穆罕默德的情况不同,他要处理它,但他又是如此混乱或稀疏地做的。)然而,从神圣经文中可以见到圣经关于赌博的基本原则。这个网页(http://www.apologeticspress.org/articles/2301) 列出了至少三个信徒必须考虑的原则,如下所述。

第一,「神是地上万物的终极拥有者。诗篇的作者评论说主拥有千山的牲畜(诗篇50:10)。使徒雅各写道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神来的(雅各书1:17)」。这意味着神掌握着我们的财政。祂给我们体力和智力去赚取我们的金钱。所以赌光祂的恩赐是不可取的。第二,耶稣说我们应当成为管理祂所讬付给我们的钱财的好管家(路加福音12:42;16:10-11)。赌博是不是对神的钱财负责任的最好方法呢?第三,许多值得做的慈善需要我们的帮助。在哥林多后书8-9章中,保罗论到了为耶路撒冷教会的贫苦基督徒提供慈善的帮助。他称讚哥林多教会「既然在信心,口才,知识,热心,和待我们的爱心上,都格外显出满足来,就当在这慈惠的事上,也格外显出满足来」(哥林多后书8:7)。如果哥林多人把他们的钱浪费在赌博上,那他们怎么会有足够的钱去施捨有需要的人呢?

这篇妙文(http://jmm.aaa.net.au/articles/679.htm)对赌博的问题进行了略有差别的讨论。它定义了什么是强迫性的赌博并问及了二十个问题找出有没有人有这情况。它还回答了这个问题:赌博是不是一种罪?它列出每个信徒应该问自己的标准并回答的问题,而不作论断。

结论

许多虔诚的基督徒,尤其是美国南部的基督徒,认为饮酒和赌博都是罪,不管什么场合或多少量。他们针对古兰经5:90-91来说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他们的特权。然而,没有基督徒会说圣经支持鞭打饮酒者和赌博者。相反,这些基督徒寻求帮助有需要者。

这是圣训通常还有安拉永恒话语古兰经本身所描述的穆罕默德存在的核心问题。他和他的神似乎总是借助于肉体的惩罚来改变社会,比如砍断男盗贼和女盗贼的手,或砍断拦路抢劫者的手和脚,或鞭打即使喝了很少量的酒的人,或鞭打私通者和石刑打死通奸者。很难发现哪裡有章节显示了穆罕默德不用砍手或打背的方法来医治和改造犯罪之人。

耶稣可不像他那样。祂的一生都在向祂的追随者展示如何从裡到外地帮助罪人。祂差派圣灵进入他的生命来帮助他恢復他。祂还在祂啟示的话语中提供了许多圣经的原则,向祂的追随者指明如何帮助人,而不是把他拉到法庭前看他被鞭打。

但这是不是意味说社会不应该有法律来管治在公共场合醉酒的人呢?当然不是了。例如,法律应该惩罚醉酒驾车的人-但不是鞭打。他们应该偿还欠社会的债,还债方式可以是沿路捡拾垃圾,吊销他们的驾驶执照,或花时间进行恢復计划的训练(或三管齐下)。

无论甚么情况,耶稣把祂的追随者送进监狱和别的地方为了帮助他们(马太福音25:31-46)。

耶稣拯救人。穆罕默德鞭打人。

补充资料

在给我的一些私人电邮中或网站上,穆斯林善辩论者声称伊斯兰处理恶习的方法比西方的方法优越,即使像鞭打或石刑这样的惩罚亦是如此。更有甚者断言耶稣的使命失败了,所以穆罕默德和他的使命必须接管。确实,因为许多人拒绝耶稣的道路,所以西方充满着罪恶。但伊斯兰国家难道真像这些穆斯林护教者暗示的那样是彻头彻尾的纯洁和质朴吗?对于任何一个了解人性的人来说,这个反问句的答案是很显然的。

如导言部份说过的,2003年有一个人在沙特阿拉伯因走私酒而被起诉(http://www.corpun.com/saj00303.htm) 。假设指控是公正的(这在沙特阿拉伯是个很大的假设),任何一个心智健全头脑清醒的人会相信他是唯一一个做这件事的人吗?的确其他走私者仍然还在走私,只不过他们还没有被抓到,他们的故事还没有登上新闻而已。

万一读者错过了上面「古兰经」部份的这些链接,这裡再重写一遍。这个网页(http://www.touregypt.net/casinos/CasinoRamsesHilton.htm) 为开罗的一家埃及赌场做广告。这个网页(http://www.wcities.com/en/record/244,175705/113/record.html) 也是一家赌场的广告,还说该赌场还有一个品种齐全的酒吧。这个网页(http://www.wcities.com/en/cat/42/113/category.html) 也是告诉外国人哪裡的酒吧和酒廊是喝酒的好去处。虽然这些地方是为外国人而设立的,但是不是所有埃及的穆斯林都会避免去这些消遣的地方呢?这些场所的老闆和那裡工作的人呢?如我们在「正统法律裁决」部份看到的那样,欧麦尔(穆罕默德的同伴)统治期间,饮酒变得非常「过分」。这在伊斯兰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否则,后来的法官就不会被迫对这个问题或「犯罪」立法了。

这篇分析文章(滚到下面的2.5部份)报导:三个穆斯林…「2001年6月被判每人1500大鞭另加15年监禁。三人被控私藏毒品。鞭打的数量分整个服刑的15年来执行,每六个月打50下。」在沙特阿拉伯使用毒品的人只有他们三个吗?

本文导言中的这些链接文章或网站表明了在沙特阿拉伯、伊朗、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当然还有其他饮酒者和赌博者存在。这些国家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口。所以谁能合理地推断说链接文章中报导的犯人是仅有的犯人呢?他们只是被抓的并被媒体曝光的人。

这篇文章(http://washingtontimes.com/upi-breaking/20041229-041515-4998r.htm) 说,与沙特阿拉伯一桥相连的独立岛国巴林为沙特人提供了一个「呼吸的肺」,因为这个伊斯兰岛允许自由饮酒和夜生活。使用「呼吸的肺」这个形容巴林的说法意味着沙特阿拉伯是个使人窒息的地方。週末的时候平均有4万辆汽车驶过那座桥。

这篇文章(http://www.library.cornell.edu/colldev/mideast/saudjstc.htm) 讨论了沙特阿拉伯的酒品走私问题,它说:「西方的分析人士指出,沙特阿拉伯正存在的数量巨大的酒品走私-大概每年非法商品的案值达数千万美元-很可能牵涉到沙特海关机构和也许更高级别的官员合谋其中。」

这篇文章(http://news.bbc.co.uk/2/hi/middle_east/1740617.stm) 揭示了伊朗人如何躲避官方对酒类-如啤酒、伏特加酒和其他麻醉品如鸦片-的禁止令。一个地下黑市应运而生-正如美国禁酒令时期的黑市那样。

这篇文章(http://www.csmonitor.com/2003/0724/p06s01-wosc.html) 说即使统治阿富汗人的前专制政府塔利班组织将鸦片的原料罂粟的种植宣佈为违法,但塔利班的领导人还可以从毒品交易中获取暴利。新的民主政府要控制住这种毒品势头有很大的困难。

这篇文章(http://www.netimperative.com/2005/03/14/turkey_online_gambling) 说土耳其当局威胁说要将网络赌博者关进大牢,这个网页(http://www.iran-daily.com/1383/2099/html/)链接了一篇报导(滚到第二篇) , 报导讨论了土耳其为甚么必须处理好货币利息、饮酒和赌博的问题。它揭示穆斯林的宗教领袖为了帮助伊斯兰金融机构赚钱是如何设法摆脱古兰经反对取利的律法的。

这些链接文章的目的并不是谴责伊斯兰国家或扬言西方的社会状况比他们好。事实表明西方也有许多问题。相反,其目的是证明伊斯兰国家也存在问题。这意味着伊斯兰社会当中也有罪人。这意味着伊斯兰国家并不纯洁和质朴。这意味着伊斯兰社会也有像美国禁酒令期间那样的黑市(而且也有毒品走私)。这意味着伊斯兰的惩罚没有完全起到作用(除了使用恐吓策略之外),但它们可以将罪恶逼到在暗地裡。

这就是为甚么对这些恶习的终极解决方案就是改变个人的心灵,而不是鞭打或石刑对付成瘾者或罪人。穆罕默德的使命未能做到这一点,因为作为一个人类使者(古兰经3:144),他不能够派遣圣灵进入人们的心裡去改变他们。作为神永恒的儿子,耶稣就可以差遣圣灵进入所有请求祂帮助的人的心裡,以胜过他们的罪。

本文翻译自James M. Arlandson的在线文章「Islam’s punishments for drinking and gambling」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drink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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